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1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1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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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955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廖朝堃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9163
元(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802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70
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170元
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黎欣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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