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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2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12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704號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白雅婷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27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9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
5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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