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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07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140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0樓B    室
被      告  江耀相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2,528元【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
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,茲依同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
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 法  官  丁兆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錢  燕                  
【附表】:  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萬1,801元) 1 利息 6,361元 114年10月7日 115年1月8日 (94/365) 13.5% 221.15元  2 利息 1萬3,087元 114年10月7日 115年1月8日 (94/365) 15% 505.55元  小計       726.7元 合計        2萬2,52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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