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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7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132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原告與被告黃俸洋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俸
洋發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),惟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規定,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6636元(詳如附表所示)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,扣除前已繳納
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7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秋明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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