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3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6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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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129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
一、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姚承辰發支付命令
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萬5247元,及自民國11
4年8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25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14.97計算之利息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270元,扣除
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770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宛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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