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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4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4-30 案號: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中小字第1138號
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訴訟代理人  林晉校  
被      告  陳振興即興雲五金百貨


            鄭錦雲  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,608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.17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
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
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,6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,上訴於法不合,得逕予駁回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薇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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