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27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4-27
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中小字第1122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
被 告 陳奕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
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,432元,及其中新臺幣6,716元自
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5
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35,044元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
8,156元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2.99計算之利息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廖于萱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