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2-1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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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2-11
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中小字第104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送達代收人 張毓麟
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
被 告 陳俊憲
郭秋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,619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
至114年3月25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775計算之利息;自114年3
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,及自113
年10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1775計算之違
約金;自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27
75計算之違約金;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
.555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賴亭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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