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2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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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4500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助信律師即賴偉
祥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8,605元(計
算式如附表),應繳裁判費1,6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13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附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0萬2,894元) 1 利息 9萬9,615元 113年7月23日 114年10月30日 (1+100/365) 4.5% 5,710.81元 小計 5,710.81元 合計 10萬8,60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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