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5-12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8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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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4392號
原 告 詹曼妮
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
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6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辜莉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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