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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09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4386號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韋竹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6534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500元,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,尚應繳納10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忠榮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佩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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