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09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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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4386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韋竹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6534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500元,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,尚應繳納10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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