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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(2025-11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6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4179號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


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甲潢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050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1000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 法  官 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家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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