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(2025-11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6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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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4179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甲潢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050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1000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葉家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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