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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1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9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補字第4040號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信霖發支
    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16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
   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   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,059元,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
   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    費1,5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    補繳1,00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   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    項但書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 法  官  李立傑    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薇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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