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1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9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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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4040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信霖發支
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16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,059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
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5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,00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薇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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