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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5-09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4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中補字第3328號
原      告  李志傑  
被      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5,600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6,814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82,414元(計算式:75,600+6,814=82,414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
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辜莉雰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7萬5,600元) 1 利息 7萬5,600元 113年8月30日 114年7月24日 (329/365) 10% 6,814.36元  小計       6,814.36元 合計        8萬2,41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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