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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09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30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3260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被      告  郭子華  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98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
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
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請求被
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75,91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是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,285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
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游欣偉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75,917元) 1 利息 13,659元 114年4月5日 114年7月27日 (114/365) 13.5% 575.92元  2 利息 59,604元 114年4月5日 114年7月27日 (114/365) 15% 2,792.41元  小計       3,368.33元 合計        79,28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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