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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1-19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1-19 案號: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4817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訴訟代理人  陳靖雯  
被      告  藍海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
兼  法  定
代  理  人  楊才育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,640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8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72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
    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  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    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
   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    。
三、本判決得為假執行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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