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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1-16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1-16 案號: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4722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陳靖雯  
被      告  陳星佑  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5866元,及其中新臺幣3萬4771元
    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.5
    0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4萬5043元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宛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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