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2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0 案號: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小字第4544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


被      告  李健成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 
   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 
    造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 
    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,不適用民事訴 
    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,同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36條 
    之9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:本件係屬小額事件,揆諸首揭條文意旨,自無民事訴 
    訟法第24條合意定第一審法院之適用。又本件被告住所地 
    係在雲林縣崙背鄉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   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   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抗告理
由應表明一、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
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實。須附繕本),並繳納
抗告費用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家妤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