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12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2-12
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4265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
被 告 陳炳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
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,791元,及其中⑴新臺幣5,911元自
民國11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5計算之
利息。⑵新臺幣17,777元自民國11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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