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09-26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5-09-26
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7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黃星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299元,及其中新臺幣29257元部分自民 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: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