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09-09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2025-09-09
案號: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338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
被 告 陳致瑋
陳雨涵
兼 共 同
法定代理人 陳昭元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
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龍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
幣伍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伍元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六點四六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伍拾
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龍梅之遺
產範圍內連帶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,上訴於法不合,得逕予駁回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辜莉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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