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5-11-1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10
案號:中保險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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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保險簡字第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廖錫彥
訴訟代理人 廖佩玲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
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本件上訴之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,68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 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
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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