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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5-12-23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3 案號:中保險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保險小字第34號
原      告  林素溶  
被      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   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   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    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28樓
    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,依前
    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
   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    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文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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