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6-01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2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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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311號
原 告 林玉雯
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
上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
其立法理由略謂: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
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
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至於起訴後所生者,因於起訴時尚無從
確定其數額,不予併算。
二、查: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2萬8,675
元及其中20萬9,486元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、19萬5,486元
自114年7月3日起、其餘22萬3,703元自114年7月18日起,均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0%計算之利息。原告請求起訴後
之利息部分,不併算其價額;原告請求起訴前所生利息部分
(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19日),數額已可確定,應
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故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萬
3,467元(計算式詳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910元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,91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建分
附表:(幣別:新臺幣)
編號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週年 利率 利息數額 1 209,486 114年6月14日 115年1月19日 10% 12,627 2 195,486 114年7月 3日 115年1月19日 10% 10,765 3 223,703 114年7月18日 115年1月19日 10% 11,400 小計 628,675 34,792 合計 663,4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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