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4-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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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0
案號:消債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13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謝臻柔(即謝岱穎即謝婷婷)
代 理 人 馬偉桓律師(法扶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法定代理人 丁增輝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
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所為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當事人欄相對人(即債權人)應增加「晨
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前
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,除本條例別有規
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
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林秀菊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楊均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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