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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4-1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0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80號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郭淨如  


代  理  人  呂宗燁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駱怡君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廿一世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斟智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周以明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簡政  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富忠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更生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   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駁回之:債務人經法院通
    知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,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,
    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,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另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
    下同)1,000元。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
    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
    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
    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
    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債
    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債務人)具狀聲請更生,惟所
    檢附之資料,內容尚未齊備,而有命補正之必要,前經本院
    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以114年度消債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命
    債務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預納必要費用4,800元及補正相關
    文件,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7日合法送達債務人及代理人,
    有送達回證2份在卷可稽,然債務人未遵期補正上開資料,
    亦未繳納上開必要費用。經本院定期命債務人於115年3月9
    日上午9時50分到庭說明,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,同時命
    期於文到20日內補正本院114年度消債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
    命補正事項,債務人到庭表示可於10日內補正等語,本院諭
    知債務人應於115年3月30日前補正,有本院訊問筆錄存卷可
    參,惟債務人迄今仍未預納必要費用及補正相關資料,有本
    院收狀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
    及繳費資料明細各1份附卷可考。揆諸首揭說明,債務人本
    件之聲請顯未符法律之規定,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江文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子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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