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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保全處分(2026-04-13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3 案號:消債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全字第50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楊于忠即林于忠


代  理  人  張佳瑋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所為之裁
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
助字第2056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
司執助字第2056號」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前
   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,除本條例別有規
    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
    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
             法 官  江文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文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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