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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3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2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41號
聲  請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鍾瓊儀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   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   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 ㈠相對人即債務人鍾瓊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
    保其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
  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,
    設定新臺幣(下同)①263萬元②341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
   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 ㈡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鍾瓊儀於民國(下同)111年6月1日向聲請
    人借款450萬元,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1日至131年5月31日止
    ,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於民國114年8月
    3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利息,尚欠本金共3,907,667元及利息
    、違約金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
    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房屋貸
    款契約書、放款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   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
    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
    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
   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   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
   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表:
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    地  目 面  積 權  利   範  圍 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  號   平方公尺  1 臺中 南屯區 寶山段    884   4,638.00 100000分之582 

編    號 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 權利    範圍     樓 層 面 積 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1 385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、11層 九層:111.27 合計:111.27 陽台:14.49  全部  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九樓之1     共同使用部分:寶山段660建號,5,575.42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6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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