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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45191號
債  權  人 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瀅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   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   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
    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、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聯邦商
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  公司林口分行之存款債權,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健保
    及郵局開戶等資料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該等第三人分別設
    於臺北市中正區、臺北市大安區、新北市新店區及桃園市。
    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
    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
    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張嘉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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