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9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45191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瀅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、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聯邦商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林口分行之存款債權,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健保
及郵局開戶等資料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該等第三人分別設
於臺北市中正區、臺北市大安區、新北市新店區及桃園市。
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
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
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