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41596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淑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  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
    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
    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    人之住、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
    轄,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現設
    籍於戶政事務所,於國內住居所不明,國內最後之住所在彰
    化縣,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、戶籍遷徙紀
    錄資料在卷可稽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第1條第2項規定,應以其在國內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,是
    本件應屬彰化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    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洪佩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