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6-03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115年度司執字第34862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代  理  人  許書維  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芃鋕等二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   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  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
   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
   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
    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
    同一強制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
    聲請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、3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芃鋕、陳阿夏為強制執行,並請
    求換發債權憑證,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
    行行為地係屬不明。又債務人二人之住所地分別在「基隆市
    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巷00號」及「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000○0號」
    ,均非屬本院轄區,此有債務人等之個人戶籍資料表在卷可
    稽,依首揭規定,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
    法院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    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未合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