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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8453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宥萱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
   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債權
   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
   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烏日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,
    現設籍於桃園市八德區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
    紀錄附卷可稽。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
    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
    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世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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