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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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7750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支付命令
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
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
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裁定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「本
件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文山死亡,請表明
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
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」,
惟債權人僅具狀陳報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
登記事項卡及陳文山之除戶戶籍謄本,未陳報其最新法定代
理人,依首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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