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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7750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支付命令
    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
   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   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
    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裁定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「本
    件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文山死亡,請表明
    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
   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」,
    惟債權人僅具狀陳報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
    登記事項卡及陳文山之除戶戶籍謄本,未陳報其最新法定代
    理人,依首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鈴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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