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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柏睿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 文
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所為115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裁定,應
予撤銷。
債權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始有當事人能
    力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,分別定有明文。
    次按原告之訴,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
    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。再按支付命令
    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
   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
   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黃柏睿已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死亡,此有
    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而債務人死亡,已
    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,屬無法補正事項,債權人對已死
    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,其聲請即非適法,應予駁回
    。
三、另本院115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,於裁定前債務人既已死亡
    ,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,然原裁定
    已具有裁定之形式,原裁定應予撤銷。  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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