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8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唐敦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,411元,及其中本金、利息
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
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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