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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245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怜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  聲請:
   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第2點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32,7
      24元整,及其中32,745元.....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是
      ,請具狀更正。
   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      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 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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