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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6-0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2367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莫探彼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
    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    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    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另按支付命令之
    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
    段,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
     ㈠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莫探彼(居留證號碼:Z00000
    0000號)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,並逕覆本院。」,此項
    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債權人雖於民
    國115年5月25日具狀補正,惟債權人陳報不知債務人目前之
    在台居所,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之居所是否位於臺中市,管
    轄權未明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   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