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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3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0 案號:司他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他字第107號
受裁定人即
原      告  王顗銘  


上列受裁定人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
額事件(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6號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
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),因該事件業已終結,應依職權確定訴訟
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,880
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
算之利息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
    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;依法律規定暫
    免徵收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
    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;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
    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
    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確定之
    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
    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、第91條第1、3項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本案兩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前
    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訴字第76號裁判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
    告負擔,原告不服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
    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
    告負擔確定在案,上情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歷審卷宗查核
    無誤。經查,系爭事件之第一審裁判費原應徵收新臺幣(下
    同)11,640元,暫免徵收後經本院114年度補字第99號裁定
    核定應繳裁判費為3,880元,已由原告繳納(參第一審卷,
    頁49、55),其餘第一審裁判費7,760元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
    2條規定暫免徵收。系爭事件之第二審裁判費原應徵收16,68
    0元,暫免徵收後經本院114年10月21日114年度勞訴字第76
    號裁定核定應繳裁判費為5,560元,已由上訴人即原告繳納
    (參第二審卷,頁19、25),其餘第二審裁判費11,120元則
   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。是以,系爭事件暫免徵
    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及第二審裁判費合計18,880元【計算式:
    7,760+11,120=18,880】,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,並自本裁
    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
    利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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