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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6-03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3 案號:事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事聲字第13號
抗  告  人  林晏仲  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
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9日本院所為異議駁回裁定提起
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
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
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簡佩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佩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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