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6-03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事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事聲字第13號
異  議  人  林晏仲  
相  對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
務官於民國114年11月4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26306號裁定聲明
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異議駁回。
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異議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異議意旨略以:原裁定未詳查相對人所據以聲請支付命
    令之債權憑證真偽,逕以異議人提起異議之時間逾20日法定
    期間為由,裁定駁回異議,顯有違誤,爰依法聲明異議,請
    求廢棄原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
    定數量為標的者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。支付
    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
    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、第51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    是督促程序之審查,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
    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形式審查,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。
三、本件異議人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同年9
    月25日核發之114年司促字第26306號支付命令(下稱系爭支
    付命令)提出異議,惟系爭支付命令於同年10月2日送達異
    議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(見司促卷第27頁),是異議人就
    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期間應自送達翌日之同年10月3日起
    算20日,即應於同年10月22日屆滿,然異議人遲至同年10月
    30日始對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此有本院收狀章可憑(見
    司促卷第31頁),已逾法定之20日不變期間,本院司法事務
    官因而於同年11月4日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,於法核
    無違誤。至於異議意旨所指已涉及實體爭議,非督促程序所
    得審究,異議人以之指摘原裁定不當,聲明廢棄,為無理由
    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    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萱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