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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3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121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沙東星  

            陳子安  
被      告  侯湘翎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
(114年度訴字第497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12日上午9時10分在
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同年12
    月4日宣判,惟經查詢被告之戶籍資料,其於本件開庭通知
    書寄達至被告前向法院陳報之住居所「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
    號2樓之1」前之114年10月2日已變更戶籍地址,為免送達不
    合法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職權再開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孫藝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資念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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