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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(2025-10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1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087號
原      告  陳定寪  
            陳子茜  



被      告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    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
   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
   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
    定有明文。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
    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
    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102
    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參照)。又按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
    所得受之利益,原則上固為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,然若執行
    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,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
    所得受之利益,即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(最高法院10
    8年度台抗字第58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陳定寪、陳子茜主張被告與訴外人即債務人
    陳育勝即陳霈鴻、林畇珠即陳林巧珠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所執
    行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保險單(下稱系爭保單)係由其等繳
    納保險費,故系爭保單之解約金、價值準備金等債權應為其
    所有,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,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,
    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9575號就系爭保單所為
    扣押之強制執行程序(下稱系爭執行程序),性質上屬財產
    權訴訟。又原告陳定寪、陳子茜如獲勝訴判決而排除系爭執
    行程序,即得受有系爭保單如附表一、二「保單價值準備金
    (保單解約金)」欄所示預估利益,有各保險公司陳報之保
    險契約狀況一覽表附卷可稽,爰據以初步核定原告陳定寪、
    陳子茜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3,188,98
    1元、2,488,365元,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38,823元、30,6
    33元。茲限原告陳定寪、陳子茜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    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 月    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 官  王金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昱程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一(原告陳子茜給付)
編號 保險公司:保險單名稱(號碼) 保單價值準備金(保單解約金)/新臺幣 1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: 壽險_薪享世承利變壽(00000000) 2,488,365元 
      
附表二(原告陳定寪給付)      
編號 保險公司:保險單名稱(號碼) 保單價值準備金(保單解約金)/新臺幣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達扣押標準 2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: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(Z000000000-00) 183,389元 3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: 安泰喬壽還本終身壽險(Z000000000-00) 139,676元 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,279,075元 5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: 美滿永富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(0000000000) 1,233,337元 6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: 國華人壽定期終身壽險(00000000) 353,504元 合計  3,188,981元 
(以下空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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