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年長者優惠制度(2025-11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35號
原      告  黃欽杉  


被      告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高星潢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年長者優惠制度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5
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   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    所有之利益為準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6條
   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民事
   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請求履行年長者優惠制度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    費。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履行『年長者優惠制度』,給
    予原告十年的翡翠卡續卡資格。經核,原告上開請求顯非基
    於親屬或身分關係之權利而有所主張,核屬財產權涉訟,是
   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,所能獲得客觀
    上之利益定之,惟就原告所提訴訟資料,無法衡量原告倘獲
    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,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,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
   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(下同)165
    萬元定之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,應徵第一
    審裁判費2萬8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   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
    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顏銀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恩慧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