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年長者優惠制度(2025-11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3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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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35號
原 告 黃欽杉
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星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年長者優惠制度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5
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466條
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請求履行年長者優惠制度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履行『年長者優惠制度』,給
予原告十年的翡翠卡續卡資格。經核,原告上開請求顯非基
於親屬或身分關係之權利而有所主張,核屬財產權涉訟,是
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,所能獲得客觀
上之利益定之,惟就原告所提訴訟資料,無法衡量原告倘獲
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,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(下同)165
萬元定之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萬8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賴恩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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