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5-11-1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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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8
案號:消債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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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士豪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(法扶)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張淵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復權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黃士豪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受免責之裁定確定;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 146條或 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五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已受鈞院 1 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依法為復權之 聲請等語。 三、經查: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,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裁 定免責,於同年10月 1日確定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 開卷宗查核無誤。 四、綜上,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其據以向本 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