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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5-10-02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2 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詹益浚  

代  理  人  葉玲秀律師(法扶律師)
複代理人    陳靚蓉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銘僑  
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詹益浚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    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
    定;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14
   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四、自清算程序終止
   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詹益浚(下稱債務人)
    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現
    清算程序業已終止,茲因債務人已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
    聲免字第34號裁定予以免責確定,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。
三、經查,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
   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案卷查明屬實,應堪信為真實
    。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,則其據以
    向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文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均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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