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3-02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2
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8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關卉喬(即關依馨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關卉喬(即關依馨)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16
時起開始更生程序。
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
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又法院開始更生
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債務人)聲請意旨略以:伊財產及收
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(下同)
1,040,730元。伊目前收入平均每月約29,500元及育兒津貼7
,000元,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,
實不足以清償償務,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: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
明書、債權人清冊、戶籍謄本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
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1年、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
得資料清單財產清單、薪資袋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
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債
務人財產清單、所得及收入清單、存摺影本、工作照片等為
證,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,已不足清償
前揭積欠之債務,是本件債務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
債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,且已不能清償,堪認真實。此外
,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,復查
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
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
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。
四、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,消費
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,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
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江文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本裁定已於115年3月2日公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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