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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4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53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梁杰偉  

代  理  人  張格明律師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曹𦓻峸  
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梁杰偉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16時起開始更生
程序。
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稱消費者,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
    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;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
    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。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
    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
    幣1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
    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
    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
    稱消債條例)第2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
    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債務人)聲請意旨略以:伊財產及收
    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(下同)
    1,763,060元,前曾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凱基商
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前置協商,協商不成立。伊目前平
    均每月收入約55,000元,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
    要生活費用後,實不足以清償債務,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
    生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債務人曾擔任加恩精密有限公司之董事,該公司經臺中市政
    府於民國111年5月26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958400號函廢止
    登記在案,有債務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114年11月5日廠授經
    商字第11407706300號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(註記「廢止登
    記」)在卷可稽,且該公司於107年12月31日申請停業,109
    年3月26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,111年5月26日經臺中市政府
    廢止登記,故無申報營業稅資料等情,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
    局114年11月14日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42016429號函存卷可
    參。是依上開資料,可認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(即108年
    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)擔任加恩精密有限公司之董事期間
    ,公司已無營運,自亦無營業額逾20萬元之情,核與消債條
    例所規定之「消費者」之要件相符,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
    生。
 ㈡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戶籍謄本、前置協商不成
    立通知書、債權人清冊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
   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明細)、
  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0年
    、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財產及收入狀況
    說明書、存摺(存款交易明細)影本、工作證明、薪資證明
    等為證,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
    要生活費用後,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。是本件債務人
    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,且已
    不能清償,堪認真實。此外,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
    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,復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
    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
    務人聲請更生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
    。
四、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,消債
    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,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江文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本裁定已於115年4月30日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筠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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