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5-09-22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2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68號
聲  請  人 
即  債務人  徐瑋琳(即徐瑋君)  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


法定代理人  前川 龍一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

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創鉅有限合夥  

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賓士當舖

法定代理人  陳軒潼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 
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徐瑋琳(即徐瑋君)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16
時起開始更生程序。
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
   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
   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又法院開始更生
    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: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
   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(下同)1,345,953元,
    前曾以書面向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
    立。伊現平均每月收入約28,500元,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
    扶養養費後,實不足以清償償務,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
    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: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
    明書、債權人清冊、戶籍謄本、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
    解不成立證明書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
    查詢清單、111年、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
    務人財產清單、存摺(存款交易明細)影本、保險單資料、
  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
    料查詢結果回覆書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財團法人金
    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債務人財產清
    單、所得及收入清單等為證。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
    及扶養費後,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。是本件聲請人主
    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,且已不能
    清償,堪認真實。此外,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
    宣告破產之情事,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
    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
    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
    第1項。
四、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,消費
   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,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
    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江文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已於114年9月22日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