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5-12-24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4
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5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黃岳宇
代 理 人 簡嘉瑩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岳宇自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16時起開始更
生程序。
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,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
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又法院開始更
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
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債務人)聲請意旨略以:伊財產及收
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(下同)
3,238,940元,前曾聲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。伊目前平均
每月收入約27,400元,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,實
不足以清償債務,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,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、債務
人財產清單、所得及收入清單、戶籍謄本、財團法人金融聯
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
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1年、112年綜合所得稅
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存摺影本、
等為證,並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11號聲請消債調解
卷宗可稽,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,已不足清償前
揭積欠之債務。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
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,且已不能清償,堪認真實。此外,
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,復查無
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
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即
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。
四、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,消費
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,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
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江文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本裁定已於114年12月24日公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蕭涵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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