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1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3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771號
聲  請  人  蔡佳玲  


相  對  人  莊進德  




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7,151元,及自
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    院於該裁判訴訟終結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
   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
    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經本院114年
    度訴字第1084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,系爭事件
    遂告確定在案,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。第查,
    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    幣(下同)36,951元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費
    100元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費100元,合計
    為37,151元【計算式:36,951元+100元+100元=37,151元】
    ,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於該卷宗可稽(見第一審卷第
    147、173、177頁)。是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
    之諭知所示,應由相對人負擔,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
    訟費用額確定為37,151元,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
 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聲明異議費新臺幣1,00
    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世鵬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